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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服务业税收优惠再加码!加计抵减比例升至15%

 10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 局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根据《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进一步加大生活性服务业减税力度,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0%提高至15%。

加计抵减是一项税收优惠措施,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虚拟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今年我国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在自4月1日起实施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中,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关系国计民生,此次将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由10%提高至15%,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减轻生活性服务业税收负担,促进行业和企业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生活性服务业与民生,特别是百姓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加大减税力度有利于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改善百姓生活质量。”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根据相关文件,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公告》规定,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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