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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进一步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以及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编制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帮助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实行“派单制”,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深化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推动“银税互动”,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调整燃气付费方式,实行预付费动态调整和信用评估制度,对连续6个月未发生拖欠缴费的企业,下调燃气预付费额度50%;对连续12个月未发生拖欠缴费的企业,取消燃气预付费;调整电费交纳方式,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不能预交电费的企业,可提前签订抵押或质押担保协议,以每月电费结算完毕确定已使用电费金额后再交纳电费;减轻企业用水负担,降低用水发展工程设计费、监理费比例,在原执行标准基础上下降10%。(责任单位:沈阳燃气集团、供电公司、水务集团)

(三)加大工会经费补助力度。自2019年起,每年列支专项资金1亿元,连续三年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企业工会工作,用于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创新创优创业,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实施普惠性服务职工项目和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推动企业文体设施建设等工作。(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四)规范涉企收费。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1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并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管理(以下简称“三制”)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应缴额50%征收,最高额度500万元;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并实行“三制”管理的,免缴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工程项目属地的商业银行开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缴纳,其受益人为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2018年(含2018年)起,对我市民营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人员,从“援企稳岗”补贴中,按其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对企业给予全额补贴(已领取的稳岗补贴部分要予以扣除)。办理程序参照我市“援企稳岗”流程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依托公租房及现有闲置厂房等,采取政府筹建、市场化租赁、民营企业自筹住房等模式筹建人才公寓,增强民营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降低民营企业物流成本。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推进落实免收现代物流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防办)

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发展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给予资金奖励。对单户授信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不含限制性行业),年末贷款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速达到上年度我市贷款增速以上的银行机构,按其新增小微企业贷款0.0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八)对证券、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向我市民营企业提供股权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投资期限半年以上的,按照实际资金到位的1%给予奖励,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服务我市民营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证券机构,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在全市排名前5名且服务企业数量2家(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服务我市民营企业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需求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期货机构,年度服务企业客户保证金总额在全市排名前5名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

(九)对保险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保险机构通过建设工程履约类保证保险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资金问题,按照保险公司对企业提供风险保障额度的1%给予保险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帮助民营企业开展首台套保险和新材料保险的保险机构,按照每家企业承保风险额度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运用保险资金支持涉农民营企业或项目,承担风险保额规模增长超过50%的保险机构,按其增长保险金额的0.5%给予奖励。对承保民营企业员工雇主责任险,保证民营企业稳定健康经营,帮助企业在遇到风险状况时及时恢复生产及还款能力的保险机构,按其当年保险费增量规模给予1%的奖励。对通过保险方式保障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执行,以及对开展保障民营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的保险机构,按其当年新增保险风险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保险机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

三、持续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

(十)发挥“应急转贷”稳定贷款功能。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和完善相关办法,完善转贷机制,扩大转贷资金规模到10亿元以上,支持金控集团以市场化方式扩大转贷业务适用的企业范围,进一步满足民营企业转贷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金控集团)

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规模不少于5亿元的若干中小微企业稳定贷款专项资金并作为补充参与应急转贷资金,进一步帮助民营企业稳定贷款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工商联)

(十一)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助保贷”风险补偿资金,引进保险资金开展“融保通”业务,对创业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施贴息政策。稳步扩大科技担保机构资金规模,通过政府设立专项风险补偿资金的方式补偿部分担保风险,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金控集团)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每户分阶段最高补助400万元。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买壳上市,比照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补助。对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给予补助,其中,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400万元,在境外其它地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

(十三)加强政府性引导基金作用。安排100亿元政府性投资引导基金,发挥杠杆放大效应,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对符合我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加大对成长性好的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完善政府性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激励机制,创新运作模式,加快各类政府性基金募集和投放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发展局、金控集团)

(十四)加大流动性风险专项防范力度。设立总规模为100亿元的上市公司纾困(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纾解我市上市公司包括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质押风险,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各类资本进行投入,增加区域内产业龙头、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等上市企业流动性。(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十五)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推进民营企业信用融资,搭建沈阳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平台,将金融机构信贷信息和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非金融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实现企业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融资产品自主选择对接,信用评级机构参与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市大数据局、市信息中心、市金融发展局)

推进征信市场化和金融信息化。按照商业化模式,筹备设立地方企业征信公司,建设地方企业征信系统,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企业贷款难、银行不敢贷的问题。由商业银行承建、运营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线竞争性信贷电子撮合系统,提高资金供需双方对接效率,优化银企关系。(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市大数据局、金控集团)

四、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十六)实施“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培育行动计划。每年培育2000户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200户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户规模以上企业升级为小巨人企业。在精益管理、智能升级、工业节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及应用首保补贴、企业上云等方面予以鼓励支持。其中,对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七)实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对我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新增单笔(一年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贴息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30%。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八)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发生的咨询、设计等前期费用,按照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8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一带一路”项目建设,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10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精益管理。支持精益管理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每年安排企业人员1000人次参加精益管理培训,安排培训费用400万元。对参加精益管理培训的企业,年内实施且完成市里组织的精益管理咨询项目的咨询费用给予50%补贴。具体为:按照企业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规模,1亿元(含)以上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00万元(含)至1亿元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2000万元以下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上云。对上工业云或智能制造云项目的工业企业和上软件开发云的软件企业,按照年度上云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多补贴3个年度。依据企业划型标准明确补贴上限,补贴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升级。分层次、分领域推进各行业智能升级示范项目建设。对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期不超过3年),按照实际投资额度(含新设备投资或改造投资、信息化建设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支持发展大型民营骨干企业。对2018年以来入评“中国民营500强”的民营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现有“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政策期内首次获评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可兼得。(牵头单位:市工商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十三)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执行工程规模与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原则,杜绝人为抬高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严禁招标人在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等规定外,随意增加注册资本金、账户存款数额等投标资格条件,提高投标门槛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

为保税区注册企业免费提供注册地。实行跨境和保税业务全流程辅导和企业孵化,提供保税区内业务全链条服务,一站式通关报关。(责任单位: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

(二十四)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对纳入《沈阳市创新产品首购清单》的首购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将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意产品及时纳入沈阳市创新产品目录。对采购沈阳市创新产品目录中,由生产企业首次销售的创新创意产品的非政府采购企事业单位择优一次性给予实际采购价10%,不超过50万元补贴,大型设备可最高补贴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组织中标(成交)民营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对接并申请融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

(二十五)建立民营经济表彰制度。市工商联依据税收、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指标,每年开展百强民营企业评选活动,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建立健全服务机制

(二十六)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深入开展“企业评、群众议”活动,依法依规加大对疑难问题的调度推进力度和跟踪督办,2年内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以及招商引资政策未兑现问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由市、区县(市)两级营商局负责收集整理问题,按管辖权限,分报市、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杜绝政府承诺不兑现以及“新官不理旧账”等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七)建立民营企业诉求反馈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机制,以“无事不扰、有求必应”为原则,开展“万人进万企”主题活动,积极协调解决企业诉求。建立“项目管家”制度,“一对一”为民营企业重大项目提供服务。市、区县(市)分级负责,领导现场办公,营商部门统筹,及时向企业回复办理结果。充分发挥工商联及行业商会、协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拓宽民营企业诉求渠道,完善反馈机制。[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工商联、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八)完善政策监督执行机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民营企业家列席各级党委、政府相关会议。建立市长、区县(市)长与商会、协会会长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政策落实情况跟踪监督,全面清理、评估、优化已出台政策,建立政策第三方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制定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和采纳民营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工商联、各区县(市)政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各项条款由牵头单位负责宣传、解释及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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